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担责
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担责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新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担责。判断河道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发生溺亡事件的河道是否符合对外性、安全管理性、地域特定性的特征。所谓对外性,是指所处河道面向社会开放,进出自由;所谓安全管理性,是指河道管理者在类似河段制定了有关的管理性文件,在类似河道采砂、河道疏浚中管理者需要履行有关提醒义务等;关于地域特定性,要看河道所处位置紧邻市区、人流量较大、属于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河道是否是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未给予界定。
亲人河中溺亡的时候如果河道管理人在现场,又没有任何的救援动作,那么其家属是可以去追究河道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的责任或是要去追究河道管理人的责任该怎么做,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问问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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