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如何归责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怎样归责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对侵权人来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次要责任。法律依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给责任人的回应就是,法律要求人们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标准行事,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由于侵权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故他们的侵权赔偿责任自然转移到了他们的监护人身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即明确了这一点,本案中,幼儿宋某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对教育机构来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故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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