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降赔空间是怎么回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即确定保险数额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另外,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为了免除刑事责任而积极赔偿甚至多赔以征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损失的。
2、一定要注意与对方协商好“精神抚慰赔偿金”的金额,这一项赔付金额标准相对模糊,弹性很大,不能让对方无限放大(太夸张的赔偿数额,法律也不会支持,放心)。由于保险公司对此项目都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建议与对方协商缩小至保险公司认可的范围内,或者建议加大其他项目的赔付以换取该项目的缩减。
3、无论死亡赔偿还是伤残赔偿,保险公司对同一事件的理赔都是一次性的,若事后受害人再追加赔偿金,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所以,如果是伤残的话,切记不能省事,要按足各自相应省份的伤残赔偿要求,计算好全部的项目。如能与对方签订“不再事后追究追加”的约定,会更有保障哟。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故意降低赔付标准,以致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付,法院判其承担诉讼费用。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赔偿款9万余元并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李某驾驶小车在安石路由西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人医院住院,共计住院61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9千余元,其中被告李某垫付了医疗费7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垫付了10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为十级,后续治疗费2000元,全休90天,营养期和护理期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另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吴某在法庭上诉称,2014年1月8日上午,被告李某撞上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和电动车受损,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其买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辩称,赔偿费用计算标准过高,已垫付一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偏高应以2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2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因原告未提供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25652元/年,按90天计算,护理费按23432元/年,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事故车辆已投保,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自行承担。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予以认定,另被告李某已支付7000元,其应承担5%非医保费用及鉴定费、诉讼费。
另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故意降低赔付标准,以致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付。虽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过错责任,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赔付、故意刁难的失信行为是加剧本案纠纷的另一诱因,同时该行为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故法院认为,针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中的失信行为,应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理赔的存在能够更好的保障保险业务的进行和保险的具体解决方法,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被保人的的权益不受到侵害,保险理赔降赔需要把握好量与具体情况的吻合程度。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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