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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费与定金罚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5年4月15日,成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与四川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公司)签定了前述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公司为房产公司开发的XX商品住宅小区进行设计,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初步方案、施工图,设计费为20万元。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为:第一次支付20%(定金)4万元,时间为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第二次支付20%即4万元,时间为方案审定后、施工图开始前;第三次支付50%即10万元,时间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第四次支付10%即2万元,时间为竣工验收后。合同同时约定:设计公司应在2005年5月8日前向房产公司提交设计方案和效果图,5月30日提交设计施工图。合同签定后,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了4万元。设计公司于2005年5月16日向房产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设计方案于2005年7月26日经规划局审核批准。由于房产公司急需施工图报审,但设计公司因种种原因无力出图,房产公司另行委托四川XX建筑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时候,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进度费4万元以及损失150560元。

一审法院以(2006)金牛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4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万元,房产公司提起上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示范文本中的两处地方如何理解。第一是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第一次付费”和“定金”第二是第5条的说明部分第4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依据本案情况,房产公司支付了4万元定金后,设计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再结合合同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的约定,那么,从逻辑上讲这4万元应该是作为了设计公司的设计进度费,房产公司就不存在差欠设计公司4万元的设计进度费。相反是设计公司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应向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本来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成立,但是却节外生枝。对示范文本第5条中的“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这一说明产生了分歧。此处的“履行后”具体是指“开始履行后”还是“履行完毕后”示范文本没有明确。从字面文义理解,两种理解都是成立的。而不同的理解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按前一种理解,那么房产公司不需要再向设计公司支付进度费,同时有权追究设计公司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房产公司违约,设计公司有权没收房产公司的4万元定金,并且要求房产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同的理解差别效果很大,就本案而言理解的不同则导致近10万元的经济利益归属不同。如果是大型设计合同纠纷,那么经济利益就更大。对于这个问题,双方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都表示示范文本中“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因此,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6)成民终字第2214号判决房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4万元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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