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因而,对原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不可并用,但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请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故对摩托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
本案涉及经济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和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的并用的。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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