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赔礼道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的赔礼道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相关知识点
一、身体权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
(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权益。
(2)身体权体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类别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某种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据此,行为人应予免责。在特别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没有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外来原因作用于行为人,使行为人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损害,由此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各种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能否运用于具体案件,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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