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插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配偶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是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受道德规范所遣责,但不具有强制力。
夫妻间的身体权不同于财产权,夫妻之间对对方的身体并不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体现的是夫妻间的义务,而非权利。因此不能以侵权界定。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对婚姻法的理解
1.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是法律义务,而不可能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被法律吸收写进法律条文,就成为了法律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即是必须之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该条的规定完全不同于提倡性的道德规范。
2. 《婚姻法》制裁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比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对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和重婚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这就说明,这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害了配偶的“权利”。否则,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存在的根基。
不能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婚外情就没有侵害对方的权利。事实上,两者均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只是严重性上存在差别。违法严重性上的差别,只应体现在救济措施的差异上,而不能改变行为的本质。
3. 权利与义务是对应存在的。
就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言,一方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如果忠实义务只是义务而非权利,那么这种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意义,没有办法解释规定这种负担的意义何在。认为忠实义务只是义务,不构成权利,实为错误解读。
4. 婚外情违法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
对于出轨的一方而言,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明显违法。对于插足的一方而言,侵犯了作为合法配偶一方享受配偶忠实的人格利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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