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法律特点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一、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当两个以上的合同相互关联时,其中一个合同对另外的合同存在制约或者限制时,便产生了主从合同关系。凡是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债权合同变更或者消灭,定金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者消灭。
二、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者程序,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法》所列举的一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属于要式形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可以将合同划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是诺成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四、定金法则的效力。定金对于债权的保障功能在于定金法则的适用。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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