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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出租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摊位出租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市场管理者对市场内商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是否合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定。

市场管理者通过商铺招租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常见的大市场经营模式。一般而言市场管理者本身并不直接销售商品,但其除了承担管理职能外,也通过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方式间接地从销售者处获取商品销售的利润,因此,其理应对其管理商户的合法诚信经营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理应负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人等社会公众利益的义务。

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在商户进入市场经营前,负有对商户进行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应当及时审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商业信誉、所提供服务的商标授权情况以及违法记录等情况,并建立入场商户的经营资料档案。还应当与商户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告知商户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所以崔女士所服务的市场管理部门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至于是否要为这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做出判决。如果您还需要更多这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小编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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