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的病历可以做伤情鉴定吗
一、诊所的病历可以做伤情鉴定吗
人身伤害程度鉴定与病历是无关的,人身伤害程序鉴定是对人身组织、器官的功能进行认定。而病历是患者治疗疾病时,对医生治疗过程进行的记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 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病历的作用是什么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疗部门记载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的记录,每个病人一份。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医疗活动中,以下这些文书记录都属于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它是最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资料的汇总,其价值,除了作为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及医学教学、研究的重要资料外,也是患者健康情况的档案。
病历是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证据和材料,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依据和记录,也是医务人员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做出准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做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而且,病历也是医疗机构作为相关法律纠纷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的第三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证据提供义务,如交通事故伤害、刑事伤害、民事伤害、工伤事故伤害、伤病后的保险费偿付等。在各种讼争中,病历资料往往能起到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另外,病历还在越来越广泛的民事服务,如婚检、补办出生证、体检(招工、征兵、办驾照)、公证,乃至私人传记撰写、家族族谱续修、考古、甄别骸体等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些“诊、疗、教、研”之外领域里的病历,已成为一种法定证据,其保管、使用与撰写,都应遵循相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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