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一、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1、狗的主人,大家首先会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看到这个法律条文,很多人第一眼的感觉是狗的主人必须要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前者是指狗的主人,后者管理人在本案中就是遛狗的女孩。
狗的主人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授意或放任女孩牵走狗。如果狗的主人拴狗的位置并无不当,是女孩偷偷牵走狗去遛狗,狗的主人应该就不用承担责任。
2、遛狗的女孩,这个好像没有争议,依据还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女孩在遛狗时属于动物的管理人。但是,如果是狗的主人委托女孩去帮助遛狗,那就不一样了。如果女孩是受狗的主人委托去遛狗,那么女孩就没有责任,而是狗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女孩偷偷牵走狗,那么女孩就要承担责任。根据通报显示女孩只有12岁,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孩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3、不幸遇难的老人无责。通过视频可知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是突遭横祸。
4、相关部门无责,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本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并不确定。可能是狗的主人承担责任,也可能是女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有一种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女孩主动想遛狗,且经过狗的主人同意后牵走了狗,很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怎么规定的?
动物致人损害分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这两种,举证责任也要分情况分析:
1、在一般情形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以下事项: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义务承担人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2、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无须对动物园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分配,被侵权人除须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证明导致其受损害的动物是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而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了该危险动物。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
三、最新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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