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内因对方追逐撞到应该找谁赔偿
一、在超市内因对方追逐撞到应该找谁赔偿(《侵权责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受害人因对方追逐被撞倒受伤的,如果超市方面没有过错的,由撞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市有过错的,与撞人者共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受侵害该保留什么证据维权
我们首先看看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受到侵害谁承担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活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超市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责任,所以受害人因对方追逐被撞倒受伤的,如果超市方面没有过错的,由撞人者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没有尽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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