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没有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产品缺陷的分类
1、警示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对如何使用产品以及避免危险发生提供使用说明、警示说明,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童车使用说明书未标明儿童需在家长看护下使用。
2、设计缺陷主要是指生产者由于思虑不周、没有预想到本能通过合理设计避免的危险或者选择设计方案时的利益偏重,从而使产品因设计因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包括原材料不合格、产品装配不严谨、不合理等等。
4、跟踪现察缺陷,是指在发展风险中,生产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违反对新产品应当尽到的跟踪观察义务,致使该产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要采取相应补救性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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