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有哪些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1)易燃液体是指在 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 5C,或者其开杯试验闪 点不高于65。)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 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2)易燃固体包括:(a)容 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 炸品。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 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 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 量LD5。、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 LC5。 衡量。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200mg/kg,液体 LD50 <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Ao砭1 OOOmg/kg; 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 )dOmg/L的固体或者液体。
4。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 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根据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 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该条例根据 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 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类放射 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 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n类和1 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V类和 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 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 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指出 的是,本条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很广泛,包括可以应用于医疗、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科研教学领域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导致有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的伤害侵权责任应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如果说是该物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对其尽到防护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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