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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典的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有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致害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尽管原饲养人已经放弃了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这正是原饲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学基础。逃逸的动物也是,逃逸的动物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如果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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