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有哪些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也是属于饲养动物致人身身体造成损害。《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中设置了专门的第9章,即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宠物的主人不能免除责任或免除责任:首先,如果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因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如果饲养禁止饲养的狗,并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理由减少责任或免除责任,只要你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如果动物伤害了人,你就要对受害者承担100%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禁止饲养的犬类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那些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的人将不承担侵权责任。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补偿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权向第三方索赔。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区别
作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动物园同时也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但我们应注意到,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间存在根本差别,应严格对两者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责任规则不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在司法裁判中仍有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同。动物园作为专业饲养动物的法人与普通游客之间优劣势差距较为明显,若依照前者,由受害人承担证明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责任,此举并不妥当。一方面,要求受害人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较为困难,与后者相比,其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规定缺乏基本的了解,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上处于优势的动物园可能承担的责任过轻,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二,责任范围不同。在存在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补充责任,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则适用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没有对动物使用安全措施,致使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所以饲养人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文明饲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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