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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校园安全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侵权责任法》产生背景及意义

《侵权责任法》出台

○《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在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且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开始生效。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

《侵权责任法》出台的背景

1、法律现状

2、社会现状

第一:快与慢的差异;

第二:多与少的矛盾;

3、校园伤害现状

第一:独生子女现象导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意识增强。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

第二:学校本身就是事故高发区;

第三: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正常的进行,从而保证学生的健康全面的发展,就涉及到一个办学风险该如何分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九大亮点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院纠纷有积极意义。

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

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进行惩罚性赔偿,加重企业社会责任。

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

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二、依法治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学校普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二)何为依法治校

(三)依法治校的内容

1、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应建立依法治校观念。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1、与政府是行政法律关系;

2、与教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4、与社会是民事责任关系。

三、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新三条”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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