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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巨额赔偿伤害了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试想,这样的教育社会能满意吗?长期如此,必将极大地扭曲现代学校的育人职能,并使素质教育成为空洞的口号。

案例12001年8月30日,上海由市教委统一为经该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按在册学生人数,整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费为每个在册学生每年3元人民币。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且校方确有责任,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最多赔付每个学生每年累计20万元人民币;若学校发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学校可获赔最高350万人民币。就在该合作协议签订的第六天和第七天,上海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和卢湾区三好中学相继突发大面积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9月13日,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把首批预付理赔款11万元人民币送到了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

案例22003年6月6日,上海市某小学在课间餐时间集体饮用该学校向某食品公司订购的营养奶制品,由于食品公司保鲜设备发生问题,致使一批奶制品变质。学生在饮用后发生大面积食物中毒,143名小学生因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停止此奶制品的发放,立即派车将中毒学生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因抢救及时,1个月内所有学生都脱离危险。7月,中毒学生家长联名要求学校与食品公司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00余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调和帮助下,学校最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中毒学生及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00余万元人民币。按照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了学校的赔偿责任,对中毒学生家庭进行赔偿。

案例32007年5月28日,小刘代表学校参加青岛市中小学生运动会跳高项目比赛。当时他已经跳过杆,但是没有落到垫子上,头部先着地后受了伤。小刘被送到医院后诊断发现,他的颅骨骨折、颈椎骨裂。保险公司现场勘察认定,小刘参加的是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并且是因场地管理不当导致的意外受伤,属于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预赔付1万元人民币用于治疗,并在长达3个月的治疗过程中多次跟踪了解病情,并表示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也将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校园侵权——已成社会热点问题

当前,校园侵权已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著名法学家杨*新教授认为:“这种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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