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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昏厥救援迟,属于校园侵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5年6月22日,当天气温高达39摄氏度,气象台提前发出了高温橙色警报,但北京某高校仍组织包括李某在内的学生在不开空调的体育馆内进行篮球训练。当天18时50分,身体一向健康的李某在训练中突然昏厥倒地。校方教员仅让两名并无抢救知识的学生对李某施救,且20分钟后才通知学校当校医匆忙赶到时,李某已昏厥了至少25分钟,校方此时才拨打120求救。救护车赶到时,李某的心电图已呈直线,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的校园侵权案件的受理范围,李某也不符合校园侵权案件的被侵权人身份。但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北京某大学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学校”范畴,而李某是北京某大学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其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训练中死亡,也符合该办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项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李某在篮球训练中突然昏厥倒地,校方教员仅让两名并无抢救知识的学生对李某施救,且20分钟后才通知学校。当校医匆忙赶到时,李某已昏厥了至少25分钟,校方此时才拨打120求救。由此描述可知,学校对昏厥的李某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延误了李某的抢救时间。北京某大学的不适当救治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因此,北京某大学对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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