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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均系某高中在校学生,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争做某漂亮女生的男朋友而发生恩怨。一天,张某某约王某某到操场评论这个事情,话不投机,双方拳脚相加。张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将王某某捅刺数刀,后王某某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40万元,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学校方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将被告人及学校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提起诉讼。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当时赔偿标准,应当赔偿被害人为3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数额已经超额赔偿,学校作为补充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校学习、生活依法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被告人及被害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系在校学生,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学校方应承担损失数额的30,即11.4万元。

案件引申探讨:哪些情况学校要担责?

第一,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设备、物品等不符合标准,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等。

第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教学、管理义务时,行为方法不当造成或引发的学生伤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批评方法不当等。

第三,学校在进行教学、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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