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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遗忘校车内死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

2017年5月12日下午,在宜州市庆远镇洛岩的新村爱心幼儿园门口,一辆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的校车上,三岁半男童棋-棋(化名)被发现倒在车内上,呼吸心跳丧失,后虽被急送医院抢救,仍无力回天。

12日上午8时多,棋-棋像往常一样,背着小书包,在妈妈的护送下,蹦蹦跳跳走向校车,被司机抱上副驾驶座位。岂料,这就是母子间的永别。

据村民说,这辆校车每天都来村里接孩子。当日下午4时多,棋-棋的父母接到幼儿园的电话,对方称棋-棋已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生经过全力抢救,仍未能挽救棋-棋的生命。琪-琪的病历上写着:“一小时前教师发现患者午睡不起,检查发现呼吸停止意识不清,即送医院诊治。”有医生告诉棋-棋家人,棋-棋不像突发疾病猝死,而疑似在高温下脱水死亡。

棋-棋的家人报了警。宜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介入调查。幼儿园方面终于吐露实情:棋-棋被发现呼吸心跳停止,并不是在寝室里,而是在停放在幼儿园门口的校车上。这辆车已经在烈日下停放了大半天了。

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凡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服务场所。对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条属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归结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必须加以特殊保护,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

校车丧命,幼童死亡,令闻者伤心,希望能以法律的手段唤起学校的责任心,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幼儿遗忘校车内死亡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因校车发生事故的事件对我们来说是非常痛心的。会发生这样的时间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对于此种案件是比较复杂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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