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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惩罚该如何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惩罚该如何办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说,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民法根据自然人是否可以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为标准,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般标准为年龄0-10-18周岁,特别的标准是智力水平。特殊的年龄阶段是年满十六周岁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所得生存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的标准同样以年龄为一般标准,未满十四周岁不应当收到刑事处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投放危险物品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特别的标准也是智力问题,如有无精神疾病等。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十六至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对越来越低龄的“问题少年”,国家,需要如何应对?

工读学校,曾是我国设立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一般是13-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经过学校报公安局批准,就可强制入学;而在1999年之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为要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就读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至70多所。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都改名为专门教育学校,因为存在的问题而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校园暴力解决起来是很棘手的,特别是一些还没有成年的学生,没有自制力,并且喜欢拉帮结派的,而且对于家长的话也是不听的,这样的未成年人在有校园暴力情况把人给弄伤了的只要是满14岁的就会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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