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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学校承担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学校承担责任吗

新的《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有效时期为202012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

只有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事故,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但是在出了学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并且在放暑假之前,学校都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在暑假期间,无论多热,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之类的,以免溺水。并且学校都已经让每位同学发一封信给家长,叮嘱家长看着孩子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学校都已经做好了自己该做的工作,所以在发生事故就不归学校管啦!

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2、学校以外人员的认定

学校以外人员是指学校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对于学校的学生而言,即使其为侵权人也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也是属于学校学习、生活中的一员,不应当将之划入到学校以外的人员。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外的车辆撞伤学生等这些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

判定学校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在于学校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学生参加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遇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

在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如果学校被家长要求承担责任的话,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比如学生是在学校补课期间外出溺亡,学校就可能有责任。关于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学校责任承担的方式,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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