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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精神失常是学校的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学生精神失常是不是学校的责任

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最终导致学生出现精神失常的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当中,学生并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很少。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际上学生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大多数问题除非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学校都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但是学生精神方面的问题却很难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因为这与学生本人平时所处的学习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对于学校是否应该对学生精神失常承担责任难以认定的建议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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