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超市门前摔伤能否要求超市老板赔偿
[案情简介]
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期间,因走到超市结算处外烤香肠摊位附近,踩到未被及时打扫的烤香肠而滑倒摔伤,双方协商不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596.38元。
[法律解读]
超市门前摔伤可以要求超市老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知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3.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4.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5.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6.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7.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8.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9.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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