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倒走摔入喷水池溺亡如何划分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
今年9月13日6时50分许,张某像往常一样出门晨练,走至喷水池旁时不慎跌入水池,溺水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喷水池处于公共场所,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喷水池在事发前疏于管理,喷水池底部聚集的青苔具有潜在危险,且该喷水池未设置安全护栏,仅有半米高的围墙。张某家属还认为,张某出事后,喷水池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未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施救,最终导致张某溺亡。张某家属将喷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5万元。
该喷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他们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且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该喷水池系公益性的开放场所,与一般经营性场所相比,其管理者责任属于一般性的责任。
而且,在喷水池旁设置有多个警示标语,喷水池水体深度仅59厘米,喷水池还设置有53厘米的围墙,正常情况下,该喷水池水体深度不足以对一个成年人构成危险,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到涉案场所晨练,其对涉案场所熟知,且当天其晨练时围绕喷水池倒走,应该知道倒走的危险性及跌入水池的后果。张某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在倒走第二圈时发生意外。张某应该对其自身溺亡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溺亡的喷水池位于公共地方,喷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喷水池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当时,所有者和管理者并未安排人员进行管理,致使张某掉入水中无人救护,这证明所有者和管理者并未妥善管理喷水池,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家属有权利要求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在喷水池边倒走,对于可以预见的危险没有合理注意并避免,因此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喷水池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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