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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按摩猝死,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发后,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家属要求会所赔偿120万元,目前在责任没有鉴定清楚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办法接受死者家属高昂的赔偿费用。

龙岗公安表示,根据家属描述,死者小强有心脏病史,另外死者小强身上的伤也并非致命伤,已经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保护对象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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