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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拒赔的理由如何才合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国的国内仲裁制度尚在转型期间,但国际仲裁制度几乎同步于其他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享有一定的声誉。而且,国际仲裁人才资源是各国可共享的,中国法院在处理与国际仲裁关系方面也更加重视和相对正视。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自主性较强的临时仲裁,可先考虑纳入中国的国际仲裁制度,让国际案件的当事人有更多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选择,有助于中国内地吸引外商、外资。如果说未来的仲裁法应否规定临时仲裁还有可争论之处,对友好仲裁完全不作规定则没有道理。事实上,国际仲裁界鲜有不承认友好仲裁的,个别国家或机构甚至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明确授权仲裁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仲裁庭即可充任友好仲裁人。当事人能提交仲裁的事项,就是其有处分权的事项,基于处分权,他们当然也可就此等事项授权仲裁员在不违背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按仲裁员正常理解的公允及善良原则予以裁断。在国际仲裁中,法律否认友好仲裁似无多少理由。承认友好仲裁,就是赋予民商事件的当事人有多一种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自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当然,所谓仲裁员的公允及善良观念,毕竟太过模糊和主观,为防止武断及破坏一国法律制度的统一,绝大多数国家或机构均要求非经当事人明文授权,仲裁员不得作为友好仲裁人仲裁纠纷。中国法律如规定友好仲裁,也应该加上这样的限制。

法律咨询: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理由不合法,法律有规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因此,仲裁条款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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