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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在超市的物品丢失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寄存在超市的物品丢失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品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就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把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话,那么超市就是有保管的责任,也就是说出现了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自己也需要提交充足的材料证明,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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