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受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职工在受到伤害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更是分散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木业公司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最终自己为职工工伤损失买单。12月5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被告**罗城隆盛木业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廖*强2655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2月20日应聘到被告**隆盛木业有限公司从事电锯加工木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而于2011年4月15日以**罗城海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向**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廖*强的意外医疗保额l万元,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被告每月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保险费用的支付。
2011年5月23日上午8时10分,原告在开动电锯加工杉原木过程中,因电锯发生故障,被电锯锯伤右食指。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柳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158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21日出院,住院30天。被告为原告交纳了医疗费,并预支原告3000元。2012年6月1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罗劳仲不字(2012)第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廖*强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74158.57元。
法院认为: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廖*强与被告**隆盛木业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开动电锯加工杉原木过程中,被电锯锯伤右食指,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已被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廖*强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由于**隆盛木业有限公司应当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的相关费用,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文中人名企业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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