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玩耍中不幸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追究民事责任
案例
2012年5月20日19时左右,居住在海淀区的九岁女孩赵某某,在其母亲的朋友带领下,到某文化广场进入一充气游乐场玩耍,期间,被居住在该广场附近也在该游乐场玩耍的一个九岁男孩薛某推倒,赵某某由此受伤,医生诊断为:右挠骨折、左前臂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赵某某住院两次,共花去医药费12300.57元。医生建议:出院后,其全休7个月;一年后,赵某某还需要到医院就医治疗,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后续治疗费用。
针对赵某某的就医情况,薛家给了赵某某9200元医疗费,后来就再也不给钱了。对此,赵某某的母亲就自己的女儿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向男孩家讨要,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较大分歧,并争吵无果。无奈,赵某某的母亲作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赵某某为原告,将薛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100.57元(12300.57元-9200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共计50340.57元,并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判过程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已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两小孩是在充气的柔软的游乐场内玩耍,被告不是故意将原告推倒的,只是两小孩一起玩不小心碰倒的;且两小孩都需要监护人的看管,出事双方监护人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按责任区分,被告最多也只能承担70%的责任;再且,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一、小孩不存在护理误工问题;其二、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其三、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根据本案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按照70%责任承担,减去原已支付的医药费,只能同意给原告7000元。
原告认为:论责任,双方监护人都不存在过错责任,因游戏充气床是不让双方监护人进入游戏场所的。从原告受伤看,是因被薛某推倒所造成的,薛某也承认了这件事,故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原告受伤,原告的母亲向单位请假,单位扣发了原告母亲的工资,要求支付的护理费没有高于法律的规定;至于要求支付的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没有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系未成年人,其受到的伤害对其身心健康是有非常大的影响,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一诉请是有据的,故被告应当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支付原告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薛某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原告列举的事实与证据,和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薛某的家长赔偿原告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0000元。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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