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
简要案情:
2000年7月通过中间人成某介绍,李甲欲购买李乙的一辆宇-通中巴客车。李甲跟车观察了车况经营情况后,与李乙口头约定车价为11万元。因他人也愿购买李乙的车,李甲于2000年7月25日通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定余款交付后李乙交付车辆。李乙收到定金后,给李甲出具了收到定金5000元的收据。收据上记载了购车款总额,收到定金5000元,付清下余购车款后,将会车辆。同年9月,李甲又购买了他人的车辆。李甲后向李乙索要购车定金5000元,李乙不给。李甲遂将李乙诉至法院,要求李乙返还购车定金5000元。
简析:
1、定金的概念: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2、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制
《担保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本案李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李甲于7月25日通过成某向李乙交纳了购车定金5000元,并约定余款付清后交车辆交付给李乙,说明双方已经达成车辆买卖合同。交付定金本身也证实了车辆买卖合同的成立。
其次,李甲没有履行合同,而是购买了他人的汽车,已经违约。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判决:
法院认为:从双方口头达成买卖汽车协议,之后李甲又交付5000元定金的行为分析,买卖汽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李甲交付定金后,并没有履行交付价款义务,而是又向别人购买了车辆,以自己的行为向李乙表明其不再履行口头协议,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主张返还5000元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作出了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6月19日
注:孙*申律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合同业务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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