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定金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一)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笔款项。从形式上看,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由一方在合同金额内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在合同履行后,均可以抵作价款。但是二者存在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地位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而预付款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无所谓主从关系。
2.作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对当事人有惩罚性,又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作用。
3.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违约的,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定金的适用范围并无法律限制。而预付款只能适用于须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由于定金与预付款存在上述诸多差别,尤其是二者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公司在订立合同中如果涉及资金的预先给付,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其性质。公司对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预先给付的金钱将作为预付款对待。
(二)定金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担保作为特殊的金钱担保,与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存在着本质区别:
1.目的不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定金担保虽有确保债权受偿的效力,其根本目的却在于确保合同履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即便合同履行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债权获得清偿,但是定金担保的违约制裁效果在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已经发生。
2.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是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依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并不能保证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实现。而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则是债务清偿的担保,当事人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清偿请求权或者是直接支配权,这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3.实现方式不同。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合同来实现债权人权利,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是通过处分担保物的形式来实现权益的。鉴于定金特殊的担保性质,在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要仔细把握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特别是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因此,实际合同履行中,公司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以便在对方出现违约时可以比较选择更有利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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