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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受雇佣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少,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其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其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者完成;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价格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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