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童工属于什么保护
禁止童工如何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既不要童工也不要贫困
如果让孩子在打工受苦和回家受穷中只能二选一,那倒真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问题是,凭什么要二选一呢?以今日中国之财政实力,完全可以既打击童工也打击贫穷,两手抓,两手都可以硬。
一方面,落后地区应该把财政向教育倾斜,不要再腐败浪费,保障孩子接受教育;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应该敞开怀抱,不要再驱逐移民,保障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安居。做到这两方面,何愁童工问题及其背后的贫困问题不解决?
可如今,落后地区还在粉饰成绩,喜德县在夸耀自己扶贫成绩的新闻稿《喜德: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中声称“适龄儿童基本上没有因为贫困而入不了学”,看统计数据学龄儿童入学率也是100%。而发达地区仍旧希望接纳劳动力却不希望接纳劳动力的家庭,对城市新移民“犁庭扫穴”之事干了不少。
在面对童工问题时,输出地和输入地互相踢皮球。2008年类似的童工问题被曝光,凉山方面表示“凉山十分重视民族教育工作,最重要的是东莞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把黑手伸向我州的未成年人”;而东莞方面表示“未发现被拐带现象,将帮助凉山当地的失学儿童重返学校”。这样的踢皮球现象在本次事件中也初露端倪。
曝光童工可以让人们注意到我们国家还有这样的“丑闻”发生,这就是曝光的积极意义。
真正需要检讨的,是曝光引发的两种舆论。一种舆论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为代表,发起“拒绝招用童工”的“微倡议”,强调法律对雇佣童工的禁止。这种舆论的问题在于,只强调对雇佣童工的打击而没有提怎么解决贫困问题,客观上可能会造成让童工处境更糟的后果。
另一种舆论是以前述胡*之为代表,将曝光的媒体说成“真恶人”,这实际上是过分强调“两害相权取其轻”,以至于连童工问题和贫困问题这“两害”的责任人都放过了,只记得所谓破坏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媒体的“恶”。
我们知道了,禁止使用童工是属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能承受打工挣钱所带来的后果,所以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里接受教育和学习知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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