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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内容提要]:

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有时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种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致使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而且事故多是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对于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被害人难以举证证实。所以环境侵权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应当坚持全部赔偿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原则。

前言

所谓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还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对于环境侵权来说,私法上的救济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试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危险工业异军突起,其高风险性给人类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但是,由于危险工业本身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时无过错,即使有过错,受害人也难以举证。这种客观现实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继续恪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个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势必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无过失责任理论,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害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失责任之所以能很快被引入环境侵权赔偿中,其原因在于:一是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而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二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十分复杂,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必然使受害人陷于不利的境地。三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的客观要求。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多是营利者,它们既然由此获得利益,就应当为其获取利益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现代各国绝大多数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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