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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对居民造成的伤害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甜水西园某房屋,该楼的电梯间位于原告房屋大卧室北侧。电梯运行的噪音导致其无法正常睡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出现长期头疼、精神不振的症状,故要求开发公司按照日一百元的标准赔偿其受损害期间的精神损失。经环境保护检测站对张女士大卧室内的电梯噪音强度进行检测,结果现实22:00-23:00两台电梯同时运行时实测噪音值为35.2分贝,背景噪音值30.0分贝,均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医院诊疗手册等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损害。开发公司认为张女士房屋噪音确实超标,但电梯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公司对电梯进行了改造,经改造后张女士大卧室夜间噪声达到了国家室内允许噪声级一级标准。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谁的主张有理法院宜如何裁决

律师解答:

原告主张有理。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过高。

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和受理

第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3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往所。

第4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5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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