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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是追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故此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通过比较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得出它们的区别在于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后者是自然犯;前者的行为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后者的后果在于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形成的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进一步指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有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有害物质,而且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环境的严重污染,若行为对象属于《刑法》114条规定的危险物质,则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处理,若行为对象超出了《刑法》114条规定的危险物质的范围,则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通过比较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罪名得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同时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后果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形成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得出过失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之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而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环境的严重污染之行为,则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这便造成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行为和结果,区别只是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即一个是过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一个是追求或者放任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但都是以环境的严重污染作为犯罪结果的。这与刑法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也与这种观点在比较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所提到的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后果分别为严重污染环境与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形成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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