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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意愿和认识。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所谓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是数人。如果危险行为人为一人,则应当按照一般的单独侵权处理。其次,危险行为人是确定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造成最终结果的行为人不能确定,但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是确定的,否则不能使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能仅仅是具有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或必然性。该种危险性应当结合行为本身、周围环境等方面予以判断。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时,其危险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同一性。该同一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各行为人都有作为行为,该作为行为虽相互独立,但却并列发生,即是一种行为并列的“共同”。例如,甲乙同时向丙所在方向射击猎物,其中一弹误中丙。其二,各个危险行为的性质或者种类相同。例如,几名小学生同时向教学楼下扔矿泉水瓶,其中一瓶砸伤过路人。其三,相同性质或者相同种类的危险行为在同一辐射范围内偶然并列发生,即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联系。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都不相同,只能视为分别致人损害,不能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3、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

这就意味着: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造成;损害确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仅有一人或数人中一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另一部分人虽然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但难以认定究竟是数人中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无法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正是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故归责的基础之一是法律对共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即推定数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推定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环境共同侵权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危险行为。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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