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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什么效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什么效力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
保证期间属于权利失效期间。又称失权期间。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担保债权,该担保债权即归于消灭。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其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使得债权本体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本身并不消灭。
其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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