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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环境侵权是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可抗力环境侵权是什么意思

1、《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民事责任,其第一节为一般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对违约责任适用,对侵权责任也适用,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对特殊侵权行为也适用,则对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环境侵权行为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那么在环境侵权领域,还有那些法律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另有规定呢?《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其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有无规定呢?有的“不可抗力”这一《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在环境侵权行为领域被《环境保护法》限定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了措施,仍然造成了损害,加害人不承担责任”这一更为具体的免责事由。因此,在环境保护领域,除非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另有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那么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有无“另有规定”呢?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文中将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称为新《水污染防治法》而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称为旧《水污染防治法》)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的规定采取了和《环境保护法》相同的规定。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而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产生了问题,新《水污染防治法》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依前文所述,《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可抗力中只有自然灾害,且必须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才不承担责任。这就出现了新《水污染防治法》与其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也即出现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但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与《环境保护法》对《民法通则》的“另有规定”不同。《环境保护法》的“另有规定”是将《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从本质上说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新《水污染防治法》对《环境保护法》的“另有规定”却是对《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了扩大,从本质上说其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这可怎么办?

以一般的看法,《环境保护法》对于《水污染防治法》显然是其“上位法”,因为下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新《水污染防治法》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范围的扩大显然是无效的。但从立法体系上看,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在效力位阶上来说,它们都属于法律,也即它们出于同一效力渊源,处于同一效力位阶。它们并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而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则在水污染侵权行为领域,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所有不可抗力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且其不需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为条件。

可见,新《水污染防治法》对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范围进行的扩大是有效的,因此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应适用这一规定。

综上可知,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可抗力环境侵权的相关的内容。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当然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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