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吗
一、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不是包括混合物
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
我们认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的规定,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对照该规定,能够直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为危险废物的,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另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7.7-2007)的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现在挖出来的化工废物已经与其他物质发生了混合甚至化学反应,但仍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的重量计算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如何认定危险废物达到3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践中,如果危险废物未混合则计算起来很简单。若出现混合危险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时如何计算?我们认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7.7-2007)的规定,危险废物中的有毒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废并不会因为掺杂其他废物而毒性降低,所以这类混合危废性质不变,仍认定为危险废物,对其定罪的数量计算仍然按照实际混合数量进行计算。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危险废物相关行为定罪的问题,《解释》分别在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定罪体系大致是这样的: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可定罪,一百吨以上即属“后果特别严重”;
2、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可定罪,但若因此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可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原材料或燃料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数量达到三吨以上的,可定罪。
二、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污染环境罪中废弃物是不是包括混合物”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废弃物是包括混合物的,两种或者以上的废物混合在一起就属于混合物。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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