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谁担责
一、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谁担责
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工程的施工方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如何处理
工地需要赶工期,可以理解,但工地赶工期不能以牺牲周边民众的健康为代价,工地违法夜间施工造成噪音污染的,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索偿:
1、找工地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间施工噪音。
现今,随着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一列环保法规的出台,在城市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工地是不得夜间施工的,否则,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被环保局等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这是和工地协商的重要突破点,应该着重把握。
2、在协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复燃的,电联当地环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工地是否具有夜间施工资格,并举报投诉,要求整治查处这类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是拥有执法权的,有权处罚并责令改正,倘若环保部门等政府机关不作为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工地噪音扰民进行处置。
3、到法院起诉。
倘若工地依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这是最后也是最有力的维权追偿方式,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就应该果断巩固、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追偿了。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地的噪声是由施工单位产生的,所以工地噪声扰民的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居民可以向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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