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规定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排污收费项目有四类:(一)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费征收的标准(见汇总统计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统计表
污染因素及因子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废
气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二氧化硫收费标准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按0.2元/污染当量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按0.4元/污染当量
2005年7月1日以后按0.6元/污染当量
皖价费〔2008〕11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分三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1.05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按0.6元/污染当量。
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1级1元/t燃料
2级3元/t燃料
3级5元/t燃料
4级10元/t燃料
5级20元/t燃料
其它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
固
体
废
物
一
次
性
征
收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粉
煤
灰无专用贮存场所30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专用处置设施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冶
炼
渣无专用贮存场所25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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