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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常识最严环保法将实施失职要追究尽职能免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据悉,由于其他职能部门认为环保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问责的也只有环保部门,所以移交后,受理部门处理违法企业并不积极。

此外,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法则,有的违法企业违反了环保法律、未违反工商法律,或未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或者工商部门就没办法对其进行处理,而环保也只能是移交相关部门。

“有经营许可证而缺少环保审批或其他审批的企业属于‘半违法’。”一位县级市环保局局长说,虽然违反了环保法律,可别的部门并不认可,而认为环保法律是针对环保系统的,按照自己系统的相关规定,不会对这些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力不从心,众多尴尬咋化解?

媒体在基层了解到,环保工作力不从心,在机制、制度、能力方面仍存在不少制约。

一位县环保局科室主任表示,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在线监测超标,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整改,要想关闭停业整顿,只能经县政府批准。

在有的地方,环保局平均一年换1位局长,甚至有“铁打的环保局,流水的局长”这一说法。

企业自身行为不当,环保部门只能在一边看着干着急。有环保局长表示,环保部门只能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最后还是得听政府的。

“两高”司法解释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无疑赋予环保部门一柄重剑,但实际上,这柄重剑在基层往往挥舞不动。

一位执法人员告诉媒体,查处小炼油厂、移交公安机关后,检察院、法院要求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危废认定证明(需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等多个证据。

“移交过程也有很多问题。不移交,捂着肯定不行,移交,又交不出去。”一位负责监察的环保局副局长说。

据悉,其他部门有很多种理由拒绝接环保移交案件,证据不足可以不接,数据不清楚也可以不接。某县环保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一“土小”企业,追究肇事企业刑责时,要求提供的环保手续多达十几项。

就污染物指标浓度来说,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证据,花几万元委托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却因为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也不被认可,最后只能委托省里唯一一家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证明。

“其他很多手续还必须通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可,但省环保厅根本忙不过来。”华东地区某市环保局局长说,“取证困难,时间长,繁琐复杂,执法成本太高,我们拖不起。”

还有局长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针对治安拘留,还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环保治安拘留实施程序,让基层环保部门在具体执行移送上有难度。

常言说,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而环境执法工作却面临“伤其十指难断一指”的窘境。

与10年前相比,环境执法工作量增加了好多倍,不仅要求更加具体,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更强了。但基层环保部门的人员增加远远赶不上这些变化,这就造成了许多“忙不过来”的现象。在环境执法上,人员、装备、素质都与当前面临的环境保护任务不匹配。

“环境监察支队总共只有十几个人,要想发现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华东地区某市环保局一位中层干部说,环境违法又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今天的环保先进企业,没准儿明天就敢偷排偷放;再比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他们市现在没有成立机构,只有两个兼职人员代管,根本顾不过来。

此外,应急、监测也均是难以尽职的岗位。专业性不够、采取应急措施不当等往往导致应急过程出现问题;而由于企业偷排漏排随机性强,对此的监管监测也无法保证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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