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有什么规定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有什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环境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当环境行为者违反环境刑法规范规定,侵害了环境刑法法益时,通过国家有权机构强制其承当责任。
(2)惩罚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显著标志。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补偿性要求,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属于特例,体现的是民事性、平等性要求;行政责任的惩罚性程度与刑法的惩罚性程度不同,一个是行政性惩罚,另一个是刑罚性惩罚。
(3)补偿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指的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环境刑事责任区别于刑法领域其他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其补偿性不同于民是责任之补偿性,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是对利益损失者损失的补偿;而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往往寓于惩罚性之中,既是因环境犯罪造成对环境法益连锁法益侵害的补偿,例如采用罚金、资格、劳役、限期纠正等方式弥补对环境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这个特征是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规范性特征以及承担方式多元性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指的是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刑法法益,区别于其他刑法规范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传统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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