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问题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上面的意思中“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话说的是不是有点模糊?
看下面这个例子:(06年葵花题173页19题)
甲欠乙100万,丙、丁为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能还钱,若丙应乙的请求偿还了100万丙有哪些权利?
答:丙可向甲追偿100万;丙也可要求丁承担50万,再向田追偿50万;丙也可以先向甲追偿50万,再要求丁承担50万;丁承担50万后,可向甲追偿50万。
从这个题目中看,根本没有必要规定“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为三者间是连带责任,先向谁要求都是一样的,反正最后都是向甲追偿!有了“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话反而觉得先要求其它连带责任人先承担50万是不应该的了!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不是正确,请大家指点!
上面的题和1998年卷三第49题一样:
和兴*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公司的要求,**公司又向**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银行可以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司偿还300万美元
D.**公司可以请求**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ACD。本题考保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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