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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回放:

温某在林场购买5000株杉木秧苗,在自留山上种植。成林后,因其儿子上大学读书需要很大开支,温某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温某拿到采伐许可证后,超额采伐林木93立方米,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国营林场、集体单位或者其他林木所有者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或者限额要求而隋意砍伐的行为。

本罪特征:滥伐林木罪包含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林木对生态环境的影晌。在砍伐自有林木案件中,行为人在从种树到到树木成材过程中,已付出大量资金和精力,客观上已为生态环境作出了贡献,即使某种利益因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损害,但由于这种利益本身是由林木所有人为社会创造的,因而对砍伐自有林木行为不宜认定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特别是砍伐林木后,林木人及时补种,其危害性更轻。林木人如果不通过自己砍伐出卖林木收回投资,反而因未办采伐许可证而被判刑。势必挫伤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笔者认为,对无采伐许可证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一律认定砍伐林木罪不妥,应区别对待。对于擅自砍伐为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目的而种植的防护林,必须严厉处罚,因为这些林木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而且享有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林木所有人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对于私人投资用材林,只有林木所有人能够按照〈森林法〉规定的方式砍伐并及时补种,林业部门应该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避免造成无证砍伐;对于茶树、果树等经济林可以采取备案制,即林木所有人出于生产的需要而更新砍伐林木时,只需向林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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