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探讨
【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热烈的讨论。动物作为生命物质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要加强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定式,进而确立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文论述了动物具有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和立法实践,以及对动物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英文摘要】Onthelegalstatusofanimals,thelegalscienceareaalwayshasthewarmdiscussion.Theanimalisoneofthemanifestationsofthelifematerialandalsohastherightofexistentanddevelopment.Tostrengthenthelegalprotectiontotheanimal,itisnecessarytobreakthroughthetraditionallawthinking,andestablishthelegalcorpusstatusofanimal.Thistextdiscussedthecorpusqualificationsoftheenvironmentallawofanimalsontheoriesbasis,necessityandlawmakingpractice,andtoputforwardtothelawmakingsuggestion.【关键词】动物;动物法律地位;环境法律主体;主体资格【英文关键词】Animal;Legalstatusofanimal;Environmentallawcorpus;Corpusqualifications【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以主客二分法”的哲学理论为依据的传统法学理论定义动物不是权利主体”,这一命题曾对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生物物种惊人的灭绝速度、人类不断地遭受来自动物疾病的痛苦……人们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而保护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动物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些生态学家和法学家的关注焦点,他们提出了应给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特别是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一、动物具有环境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现在,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后续发展,许多伦理学家、生态学家、法学家等提出应该赋予动物的环境法律主体资格,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而大多数法学家们在论述应该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的时候,都采用以下理论作为其论证的基础。(一)法哲学理论依据1、P·辛格(P.Singer)的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P·辛格的动物主体主义观念是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的,而利益平等考量与利益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论述道: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皮肤的黑并不构成理由,听任一个人陷身在施虐者的态意之下而无救济之途。有一天大家也许会了解,腿的数目、皮肤是否长毛、或者脊椎骨的终结方式,也是同样不充分的理由,听任一个有感知的生物陷身同样的命运。其他还有什么原因可以划下这条不可逾越的界线?是理性?还是语言能力吗?可是与一个刚生下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比起来,一只成年的马或者狗都是这么更为理性、更可以沟通的动物。”[1]辛格引用了边沁的论述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在《动物解放》一书中明确指出:我认为我们目前对这些动物的态度是千年累积的偏见和歧视之结果。我认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把我们的基本道德原则扩及动物——除非是为了保留因欺压他们而获得的私利。我要求你认知你对其他物种的态度是一种偏见,其可议程度不亚于种族偏见与性别歧视。”[2]2、T·里根(T.Regan)的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T·里根是权利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不论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功利主义都因为采取计算功利总量的总和观而犯了根本错误,而他以人都具有内在道德价值为基石,认为这种价值应平等地延伸到罪犯、老人和智力缺陷者等任何人的范围内,而不应因才能、智力、性格或贫富的差异而有别。多数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都有这些能力是合理的。因此,一致性原则要求我们承认动物的固有价值。是否是生命的主体,是判断有无固有价值的基准,因此应给予所有这样算得上一种生命主体的动物以同等的道德地位。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动物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的福利的工具来对待,就像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其他人那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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