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的概念
【摘要】从法律上界定环境损害的概念和范围是完善相关预防和救济制度的基础。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经由环境的损害”,其对象即赔偿权利人包括普通自然人、法人以及政府或其他组织。环境损害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和复杂性特征,损害的客体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英文摘要】Inordertoestablishrelatedpreventionandreliefsystem,weneedaclearconceptofenvironmentaldamage.Environmentaldamageincluding\'damagetotheenvironment\'and\'damagethroughtheenvironment\',it’sobjectincludepersonalrights,propertyrightsandenvironmentalrightsoftheordinarynaturalpersons,legalpersonsorotherorganizationsandgovernment.【关键词】环境损害;法律事实;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damage;legalfacts;personalrights;propertyrights;environmentalrights【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引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正面临严峻的考验。起源于自然、作为自然异化之产物的人类”与作为母体的自然”正深深地相互伤害,人类损害环境,[1]环境伤害人类。进言之,人对自然的伤害正伤害着人类自身,自然对人类的报复终将使自然的进化失去意义。可以说,已经引起人类高度重视的环境问题的现实表现就是环境损害。因此,人类应对环境问题最迫切的议题应当是预防环境损害,并对损害结果实施救济。而作为环境保护之制度支撑的环境法,更应当厘清环境损害的概念,为预防和救济环境损害的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二、环境损害的含义(一)环境损害的语义分析从字面来看,环境损害可作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经由环境的损害”两种解释。其中前者即人类活动使环境遭受的不利影响,表面上看损害的对象是环境,实质上由于人在环境中的地位及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对环境的损害”也是对人的损害,只是未必表现为人的直接损害,而是间接的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失;后者即由于环境问题而带给人类的损害。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应采广义概念,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2]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3]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因此,虽然环境法上采环境损害的广义解释,但从制度设计的技术角度考虑,可以将环境损害的对象等同于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具体来说,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法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以及公众——往往由政府和其他组织来代表。(二)环境损害与相关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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